《關于調整海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市人社局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實現(xiàn)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基本同步為引領,實現(xiàn)勞動報酬提高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基本同步的目標任務,增加城鄉(xiāng)居民收入。
二、編制依據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規(guī)〔2023〕4號)、《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通人社勞〔2024〕2號)和《關于調整海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海人社 〔2024〕 7號)。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二類地區(qū)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2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2元/小時。
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3.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