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12380210/2022-05236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城鄉(xiāng)建設(含住房) 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海政辦發(fā)〔2022〕142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9-12 | 發(fā)布日期: | 2022-09-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海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海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海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渠道,滿足人民群眾對房屋安置多樣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據《海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海政規(guī)〔2020〕2號)和《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海建〔2022〕45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適用本辦法。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項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重新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樣式統(tǒng)一制定。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政策,將相應的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向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買商品房(含商鋪、車位、車庫、儲藏室等)的一種房屋安置方式。
第四條 房票應當記載所屬征收項目名稱、征收協(xié)議編號、房票編號、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兌付截止日期、房票購房補貼標準、受讓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房票記載的被征收人、受讓人,統(tǒng)稱為“房票記載人”。
房票限定在海安市范圍內使用。房票記載人可以選擇購買所有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
第五條 房票票面金額在被征收人房屋評估價值至總補償款(含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費、補助安置面積補助、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按期簽約獎勵等)之間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確定。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直接結算給被征收人,不計入票面金額。
原則上一份房票安置協(xié)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房票票面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fā)放一張房票。
房票票面金額確認后不得更改,不計息。
第六條 被征收人簽訂房票安置協(xié)議并騰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憑房票安置協(xié)議、身份證明、空房交接單、房票安置申請書向被征收人發(fā)放房票。
第七條 憑房票購買我市商品房可按購房時間段享受房票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商品房銷售合同網簽時間為準。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2個月。
房票記載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4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5%的房票購房補貼;第5個月至第8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10%的房票購房補貼;第9個月至第12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5%的房票購房補貼。
房票記載人應在有效期內購房。持房票未購房或超期限未購房的,視同自行放棄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應的政策性補貼。
第八條 每張房票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轉讓后兌付期限不變。
房票轉讓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區(qū)域城市更新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申請,憑房票、身份證明、轉讓申請書、房票轉讓合同、轉讓確認書等材料辦理實名轉讓手續(xù)。轉讓人需提供另有住房證明。房票轉讓手續(xù)辦理后,須報城市更新服務中心備案。
第九條 被征收人搬遷交房并辦理房票安置手續(x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付清除房票票面金額以外剩余補償款(不計息)。
第十條 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房購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價格包括房票票面金額和截止購買日票面購房使用部分對應的房票購房補貼。購房時票面金額和購房補貼同步使用。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拒絕符合購房條件的房票記載人以房票方式結算房款。
房票記載人購買商品房后,剩余票面金額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獎勵。房票購房票面余額由房票記載人憑已生效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門指定的地點結算。
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結算。一張房票購買一套商品房的按照申請兌付結算;一張房票購買兩套及以上商品房的,須全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進行一次性兌付結算。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憑房票、已備案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與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票結算,房屋征收部門按約定期限及時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結清房票對應款項。房票結算資金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管。
第十二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與房票記載人一致。票面購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認定,且不得高于票面金額。
使用房票購房,票面金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額不足支付購房款的,由房票記載人自行補足。
同一個房票記載人的多張房票可以在一個商品房開發(fā)項目合并購房,但一張房票不得在多個商品房開發(fā)項目購房。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購商品住房,可以憑房票安置協(xié)議,享受有關稅收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房票記載人使用房票購房,可疊加享受我市《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海建〔2022〕45號)中有關公積金貸款額度、首付款比例、信貸利率、人才購房、二孩三孩家庭購房相關補貼優(yōu)惠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
第十四條 房票記載人使用房票購房,享受房票購房補貼所購商品房,一經網簽備案,不得撤銷。
第十五條 房票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fā)生遺失的,房票記載人應及時向區(qū)域城市更新指揮部辦公室辦理掛失手續(xù)。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人自行承擔。
房票記載人已亡故的,合法繼承人憑相關有效手續(xù),可以向區(qū)域城市更新指揮部辦公室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xù),但兌付期限不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嚴禁與房票記載人對房票進行套現。惡意取得利益的,返還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房票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布信息,按照企業(yè)自愿參與原則公開進行征集并公示。組織經營規(guī)范、信譽良好的商品房預先售項目,設立我市房源超市,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統(tǒng)一管理。
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對所提供房源的樓盤位置、商品房價格、購房優(yōu)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諾并向社會公示,一房一價,不得隨意漲價和捂盤。
第十八條 房票不得用于質押、抵押等融資擔保,不得用于除購買商品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房票記載人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發(fā)生的購房糾紛,由雙方當事人按照購房合同約定依法解決。
房票安置購房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征收項目征收成本。
實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服務中心負責建設開發(fā)房票管理系統(tǒng)、房源超市平臺,建立完善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則,實現城市更新與房產交易監(jiān)管服務平臺業(yè)務數據互聯互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試行期限暫定為一年。城市更新服務中心對本辦法具有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