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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06月28日 - 2023年07月31日

  • 征集單位:

    海安市審計局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在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2018年審計署第11號令)《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2019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31號令)和《南通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通政規(guī)〔2021〕5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代為起草了《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為提高文件草擬質量,現(xiàn)就《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海安市長江中路106號市行政中心515室。聯(lián)系人:方來麗,電話:0513-81868321。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意見:hasjjfzzhk@163.com。

附件:《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審計局

                                                      2023年6月28日


海安市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在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中的服務與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2018年審計署第11號令)《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2019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31號令)和《南通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通政規(guī)〔2021〕5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依法屬于本市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施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xiàn)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市、區(qū)(鎮(zhèn))管委會(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各區(qū)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權限、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社會公共資金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地方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

(三)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

(四)依法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其他單位。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包括各區(qū)鎮(zhèn)、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部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七條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其中應當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或者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監(jiān)督和評估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定重大項目內部審計報告,研究決策內部審計有關重大事項等。

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yè)和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審計師;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依法經批準設置總審計師。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tǒng)稱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重大事項應當向本單位黨組織報告。根據工作需要,單位黨組織可以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第十條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工作相適應的業(yè)務能力和專業(yè)知識??倢徲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yè)背景或者工作經歷。

單位應當支持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職業(yè)培訓、考取職業(yè)資格、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提高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在實施審計時,與被審計單位、個人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可以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二條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單位應當對所購買的社會審計服務加強質量監(jiān)督,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以及審計機關、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二)支持內部審計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和條件;

(三)支持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內部審計人員培訓教育條件,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結構合理;

(四)運用內部審計成果,促進審計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內部審計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教育、衛(wèi)生健康、國資等系統(tǒng)主管部門以及所屬單位較多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tǒng)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項目等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年度業(yè)務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物資和服務采購、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資活動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內部控制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會同本單位相關部門督促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落實;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十二)辦理審計機關委托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審計事項;

(十三)國家、省、南通市和海安市有關規(guī)定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十四)單位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履行職責、制度建設、重大決策、行政執(zhí)法、權力制約、矛盾化解等法治建設情況納入內部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shù)據,下同);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以及其所屬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等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制度;

(三)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現(xiàn)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tǒng)以及電子數(shù)據、資料;

(四)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報告,經同意作出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單位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八)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通報批評、追究責任或者移送處理的建議;

(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罰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處理的建議;

(十)對表現(xiàn)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議;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等情況。單位應當每年將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統(tǒng)計調查報表、工作總結、審計報告、整改情況以及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xié)調機構的辦事機構,需要查閱法治建設內部審計情況以及相關資料的,國家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經審計認定的整改結果歸入被審計人員檔案。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照國家、省、南通市和海安市內部審計有關規(guī)定、內部審計職業(yè)規(guī)范和本單位的相關規(guī)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遵循以下程序開展審計工作:

(一)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黨組織或者董事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二)審計項目確定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選派人員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送達審計通知書后實施審計;

(三)審計實施中,采取專業(yè)技術方法和合法程序獲取審計證明材料;

(四)審計終結后,提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意見;

(五)經單位審議批準,出具審計報告,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內部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后續(xù)審計。

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內部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或者審計、財政等有權機關提出申訴,單位或者審計、財政等有權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回復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及時歸檔,并按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內部審計檔案資料。

內部審計項目檔案包含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及其批復文書、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以及證據證明材料、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移送處理書及處理結果文書、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書面意見以及整改報告等資料。

第四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內部紀檢監(jiān)察、巡察、組織人事等監(jiān)督力量的協(xié)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將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單位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應當有效利用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內部審計發(fā)現(xiàn)并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審計機關審計時利用內部審計成果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注明。

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參考。國家機關的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開展法治建設督察工作的參考。

第五章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jiān)督,與教育、衛(wèi)生健康、國資等主管部門協(xié)同推動內部審計工作,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審計監(jiān)督合力。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明確負責內部審計指導監(jiān)督工作的職能機構和專職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劃和操作規(guī)范;

(三)推動并督促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四)指導單位統(tǒng)籌安排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突出審計重點;

(五)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檢查和評估內部審計業(yè)務質量;

(六)指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七)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開展優(yōu)秀內部審計項目選評,通報表揚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采取日常監(jiān)督、結合審計項目監(jiān)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將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以及質量效果等內容,納入審計監(jiān)督評價的范圍。

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存在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通報批評并視情況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檢查和評價其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xié)調機構的辦事機構開展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督察工作時,可以檢查和評價其單位法治建設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可以采取以審代訓的方式,組織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國家審計工作,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對口指導聯(lián)系制度,幫助單位解決在內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審計機關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單位開展內部審計,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省、南通市、海安市以及本單位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內部審計職業(yè)規(guī)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未被發(fā)現(xiàn)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內部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yè)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省、南通市、海安市以及本單位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y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參照本規(guī)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1月16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的《海安縣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試行)》(海政辦發(fā)〔2016〕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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